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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医系党政联席会议制度
2019-03-25 16:46 藏医系 

一、总 

第一条  为了加强藏医系党政领导班子建设,建立和完善系里重大事项议事规则和程序,保证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有关规定,结合系里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在学院党委、行政的统一领导下,藏医系实行党政领导班子共同负责制度,是由我国高等学校的领导体制决定的。系党总支和系行政共同领导本单位的发展改革稳定各项工作,系党总支对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群团工作和安全稳定工作全面负责,系行政对教学、科研、学科建设、行政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系党总支书记和系主任是党政主要负责人,按照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相结合的原则,根据各自的职责范围,既要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又要团结合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工作。系党总支是系里的政治核心,支持系行政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并发挥好监督保证作用。系主任对系里的行政工作全面负责。系党总支书记、系主任共同抓好教职工队伍建设特别是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

第三条  系党政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是系里最高决策机构,是系里重大事项决策的基本制度和主要形式。系党政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应由联席会议讨论决定,但联席会议不能代系党总支会议和系务会议职责。

第四条  联席会议的成员为系党总支正、副书记,系主任、系副主任,系党总支委员,系主任助理。其他列席成员根据议题需要由党政主要负责人研究确定。列席会议的人员有发言权,但没有表决权。

二、议事、决策范围

第五条  凡属系里重大决策、重大事项、重要干部任免和大额资金使用(即“三重一大”),必须经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决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学习传达上级和院党委、行政的有关会议及文件精神,研究贯彻落实的具体安排意见和措施;

(二)研究决定系里总体发展目标、发展规划以及年度、学期工作计划和总结;

(三)研究决定系里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校园文化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群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四)研究决定系里教育教学、师资队伍建设、学科发展方向、科研平台与创新团队建设、重大科研任务的承接与组织协调、学位点申报、专业设置与结构调整等重要事项;

(五)研究决定属于系里权限范围内的干部推荐、人事安排、人才引进、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教师国内外进修培训、学术交流合作等重要事项;

(六)研究决定系里教职工年度考核、教职工奖励与惩处等重要事项;

(七)研究决定系里学生教育管理和奖惩、招生和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八)研究决定系里仪器设备购置与办学资源调配,大额度经费的使用(一万元及以上),系内创收提成及分配方案,通报财务收支等重要事项;

(九)研究制定、修订和废止系里有关规章制度;

(十)研究系里安全稳定工作、保密工作和重大突发性事件的处理;

(十一)研究落实学院党委、行政交办的其它工作。

三、议事、决策程序

第六条  会前协商确定议题。根据议事范围,联席会议议题应由联席会参会成员事先提交系党政办公室汇总并报系党总支书记或系主任,由书记与主任协商后确定是否列为联席会议的议题。除突发性重大事件外,凡会前未经书记、主任审定的议题,不应列入联席会议议程。

第七条  会议充分讨论研究。上会议题分别在系党总支书记、系主任的主持下,逐项进行讨论研究。

第八条  在充分讨论研究的基础上,按照议事、决策规则,会议组成人员集体表决,形成决议、决定。

第九条  决议、决定形成后,根据事项内容,分别由系党总支书记、系主任责成领导班子成员组织实施。

四、议事、决策规则

第十条  联席会议由书记或主任召集并主持,主持人可根据会议内容由书记和主任协商担任。一般情况下,属于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建设、安全稳定工作、精神文明建设、校园文化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群团工作、干部选拔推荐、学生教育与管理、招生与毕业生就业、辅导员的配备管理等方面的工作,由系党总支书记主持;属于教育教学、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实验室建设、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学术交流合作、教职工奖惩、经费使用与收入分配等方面的工作,由系主任主持。属于党政工作交叉性事项由系党总支书记、系主任协商主持。

第十一条  联席会议必须实行民主、科学的决策。重大事项在决策前要充分进行酝酿协商。要充分发扬民主,通过各种途径,广泛听取和征询师生员工的意见和建议,特别是专家、教授的意见和建议;必要时,系党总支书记可召开全体委员会议进行讨论,并向联席会议提出意见和建议;议题上会前,党总支书记、主任应认真磋商,充分交换意见,形成共识。对重大问题的决策,一般应经过下列程序:

(一)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方案,有的问题应提出两个以上可供比较的方案;

(二)方案提出后,应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必要时应组织专家、学者进行分析论证,做出评估;

(三)召开联席会议充分讨论,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  联席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举行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的成员到会。联席会议实行一事一议,由提出问题的成员作简要说明,其他成员充分发表意见。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提出。对议题做出的决定以应出席会议成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若对问题存在较大分歧,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和充分交换意见后,可重新提交联席会议讨论再议。

第十三条  联席会议在决定多个重大问题时,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可分别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方式决策。重要事项或特殊情况需要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应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表决结果由主持人当场宣布。

若采用投票方式决策,在投票前由主持人提出监票人(1名)、计票人(2名)建议名单并获得联席会议通过。监票人和计票人应在投票统计结果上签名。

第十四条  联席会议不搞临时动议。除突发性重大事件外,凡未列入议题的临时动议,联席会议原则上不进行讨论。

第十五条  联席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凡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或其亲属的,与会人员应主动回避。

第十六条  要自觉遵守会议制度。会议组成人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者,会前要向会议主持人请假,会后主持人要向其通报会议形成的决定、决议。

第十七条  联席会议需要保密的有关内容和决议、决定形成的过程必须严格保密,违者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联席会议原则上两周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九条  联席会议的会务工作由系党政办公室负责。党政办公室要安排专人负责会议记录,记录应详实、准确,决定事项应及时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的原始记录材料应归档,经过系党总支书记和系主任共同批准,方可查阅。

五、决议、决定的实施与监督

第二十条  经联席会议讨论通过、以藏医系名义上报或下发的文件,由系党总支书记和系主任结合工作实际,再根据各自的职责把关签发。

第二十一条  联席会议做出的决议、决定,按照系党总支和系行政各自履行的主要职责及党政班子成员的分工落实到人,由责任人认真组织实施,并负责将落实情况及时向联席会议汇报。系党政办公室负责督办工作。

第二十二条  联席会议决议、决定的严肃性应予维护。对会议做出的决议、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向上级组织反映,但无权改变,在本级组织或上级组织未做出改变之前,必须无条件地服从,并在行动上坚决贯彻落实。

第二十三条  联席会议做出的决议、决定,根据工作内容和工作需要及时传达至全系师生员工,发挥好全系师生员工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作用。联席会议应对决议、决定在执行过程中的效率进行及时评估。

第二十四条  决议、决定在执行过程中,系党总支书记、系主任要及时收集掌握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如果确有必要改变的,应提请联席会议复议,视情况作出适当的调整。

六、附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系党政联席会议负责人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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